(2024年9月16日-9月22日)
l 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6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五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九批)的公告 l 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提升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电池运输服务和安全保障能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l 再次公开征求《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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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6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五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九批)的公告 2024年9月18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
9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6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五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九批)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6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五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九批)予以公告。
列入附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6批)》第一部分新产品的企业有:汽车生产企业共93家、民营改装车生产企业共385家、超限车生产企6家、三轮汽车生产企业2家。第二部分变更扩展产品:一、参数变更:汽车生产企业有243家。二、参数扩展:汽车生产企业有573家,三轮汽车生产企业2家。第三部分暂停、恢复企业及产品:一、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1、企业经考核符合相关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移出特别公示的有:中集车辆(山东)有限公司。2、产品经整改已符合《公告》管理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可恢复生产销售的企业有: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目录》序号:85)SE5040ZXXH6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河北昌骅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目录》序号:(三)07)HCH9409GYQB 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第四部分撤销企业及产品:一、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1、注销企业生产资质的企业有:广州广汽比亚迪新能源客车有限公司自行申请注销汽车生产资质;陕西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行申请注销客车、挂车生产资质。2、产品属企业自行申请注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的有:广州广汽比亚迪新能源客车有限公司(《目录》序号:89)的15款车型。
列入附件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五批)》的车型共11837款。第一部分 新申请车型共478款。一、节能型汽车车型71款。其中:乘用车车型1款,轻型商用车车型(天然气轻型商用车)10款,汽、柴油轻型商用车货车2款,重型商用车(天然气重型商用车)30款,汽、柴油重型商用车车型28款(包括半挂牵引车7款,货车19款,客车2款)。二、新能源汽车车型407款。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车型26款,纯电动商用车车型349款,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车型19款,燃料电池商用车车型13款。第二部分 第四批至第六十四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中符合《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4年第10号)技术要求自动转入车型共10917款。一、节能型汽车车型1090款。其中,乘用车车型101款,轻型商用车车型130款(包括天然气轻型商用车124款,汽、柴油轻型商用车货车4款和客车2款);重型商用车车型859款(包括天然气重型商用车774款,汽、柴油重型商用车半挂牵引车4款、货车72款、客车6款和自卸车3款)。二、新能源汽车车型9827款。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车型483款,纯电动商用车车型8914款,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车型430款。第三部分第四批至第六十四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中整改符合《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4年第10号)技术要求的车型。新能源汽车车型共442款。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2款,纯电动商用车248款,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19款,燃料电池商用车173款。
列入附件3《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九批)》的达标车型共455款。第一部分新车型共433款。其中:一、纯电动汽车车型355款。包括乘用车车型35款,客车车型47款,货车车型77款,专用车车型229款。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车型52款。包括乘用车车型25款,客车车型3款,货车车型1款,专用车车型23款。三、燃料电池汽车车型26款。包括:客车车型1款,货车车型13款,专用车车型13款。第二部分重新申报后符合新技术要求的车型共22款。其中:一、纯电动汽车车型13款。包括:乘用车车型1款,客车车型4款,货车车型1款,专用车车型7款。二、燃料电池汽车车型共9款。包括:客车车型2款,货车车型5款,专用车车型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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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提升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电池运输服务和安全保障能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4年9月19日 来源:交通运输部 |
9月19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消防救援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印发《关于加快提升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电池运输服务和安全保障能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通知称,现将《关于加快提升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电池运输服务和安全保障能力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动力锂电池是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提升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电池运输服务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电池安全、便捷、高效运输,切实增强新能源汽车和动力锂电池产业竞争力,为服务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坚实运输服务和保障,制定具体政策措施。
《关于加快提升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电池运输服务和安全保障能力的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要求,强化动力锂电池源头安全监管,增强动力锂电池综合运输服务效率,提升动力锂电池运输安全管控能力,健全完善动力锂电池运输标准规则,提升动力锂电池国际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共六个方面十五项具体措施。
近年来,随着公众对环保意识的提升,新能源汽车市场不断扩张。2023年,中国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958.7万辆和949.5万辆,同比分别增长35.8%和37.9%。这一增长无疑依赖于强劲的政策支持和技术创新。然而,锂电池的运输安全问题,特别是在环节众多的供应链中,成为行业必须直面的挑战。
在这样的背景下,十部门发文强调提升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电池的运输服务与安全保障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不仅是为了保障电池的安全运输,也是为了保证整条供应链的稳健运行。
根据政策文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被提出:
1.、运输安全标准制定:针对不同运输方式(陆运、海运等),制定详尽的运输安全标准和应急预案,保障锂电池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意外。 2.、培训与认证机制:在运输企业、从业人员中开展锂电池安全运输的培训与认证,提升整体运输服务水平。 3.、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信息化监控系统,对电池运输过程中的各个节点进行实时监控,以提高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4.、绿色运输通道:鼓励利用环保运输工具,创建绿色运输通道,减小锂电池运输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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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公开征求《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意见 2024年9月20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
9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布“再次公开征求《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意见”。
意见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组织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了《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修订,并于2024年5月27日至7月27日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了意见。在认真梳理分析反馈意见建议,并与相关单位协调和沟通基础上,形成《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20日。
《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二次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除前言外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符号和缩略语、结构和功能要求、试验和性能要求、车型型式的变更和扩展、试验方法、实施日期,共九章,以及附录A(规范性)动力蓄电池荷电状态检验规程;附录B(规范性)制动电子控制系统功能安全要求;附录C(规范性)制动电子控制系统功能安全试验报告要求;附录D(规范性)制动电子控制系统功能安全描述要求;附录E(规范性)车辆参数和试验数据处理要求;附录F(规范性)配备临时备用车轮/轮胎的车辆制动和跑偏试验要求,共六个附录。本文件规定了乘用车制动系统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GB/T 15089规定的M1类车辆。本文件是对GB 21670—2008《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的修订。
GB 21670—2008《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是汽车制动领域的基础标准,旨在推动我国乘用车制动技术的发展及制动安全性的提升。标准制定一方面考虑了我国乘用车制动产品结构、技术水平和市场发展等因素,同时也结合了国际发展趋势,参考欧盟、日本等执行UN R13-H的情况以及ISO相关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针对标准技术要求提出了一套完整的试验方法,为加强国内企业对标准的理解以及检测机构执行的可操作性提供了指导,也成为我国乘用车整车产品在公告、3C等准入环节的强制性检验依据标准。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在当时的历史发展阶段极大促进了车辆制动产品技术研发水平的提升。
随着车辆电动化和智能化的快速发展,乘用车制动系统的结构形式也进行了多个阶段的迭代和升级,先后经历了传统机械/液压制动、电子液压制动等发展阶段。而各种新功能和新技术在车辆上的应用,也对汽车制动系统提出了新的要求。不仅要求制动系统具备足够的制动效能,还要具备足够的响应速度、控制能力以及失效后的安全保障。为适应技术和产品发展趋势,联合国法规UN R13-H也经历了多版修订,而GB 21670—2008主要技术内容来源于UN R13-H,因此目前标准中的部分指标和要求已不适应和匹配最新的产业发展情况,有必要结合最新的发展趋势开展标准修订,制定符合技术现状、适应智能化、电子化发展的乘用车制动强制性国家标准,对于推动、引导和规范我国汽车制动技术发展,提高汽车制动性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2024年5月27日至7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发布了《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截止7月27日,收到来自26家企业的反馈意见170条,以及若干个人反馈意见。基于目前正在开展的联合国法规UN R13-H关于电子传输制动系统(ETBS)的技术修正进行修订的建议,标准起草组自2024年7月起组织开展了专项调研,充分了解国际标准法规有关修订工作进展、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现状、现阶段零部件供应商和整车企业已经开展的工作等,并基于联合国法规关于ETBS的最新修正案给出的技术内容,在标准修订稿中等同增加相关技术要求,以适应ETBS的需求和发展。
2024年8月29日,GB 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修订工作组专项会议在天津召开。会议对GB 21670标准修订工作及征求意见进展情况进行了交流,对电力传输制动系统(ETBS)的新增的技术要求进行了讨论,并进一步规划了标准修订工作安排。会后起草组根据会议讨论结果,对标准修订稿进行了完善,并形成了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与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的政策措施。本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通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准入管理。本强制性国家标准将纳入该管理体系,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本标准对相关产品进行准入管理,并依法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中也明确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确认车辆生产企业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是否符合一致性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管理规定以及强制性标准、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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