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2日-8月18日)
l 关于进一步提升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服务水平的通知 l 关于全面推广应用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的通知 l 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 l 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力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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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升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服务水平的通知 2024年8月12日 来源:交通运输部 |
8月12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服务水平的通知》。
通知称,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事关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关广大营运车辆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切身利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等四部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22〕295号)等工作安排,切实提升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服务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配合做好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公交管〔2022〕295号文明确的职责分工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市监检测发〔2024〕53号)要求,全力配合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加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依法查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切实整治机动车检验检测市场乱象。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虚假检验、串通涨价、违规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要及时移交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二、进一步压实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办运〔2024〕24号),会同公安、应急管理部门,压紧压实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检验检测机构“谁出报告、谁负责”责任落实。严把车辆进入运输市场的检验检测关,督促汽车检测机构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管理制度,按规定开展检测,依法依规出具检测报告。部将进一步加强对汽车检测机构道路运输车辆达标工作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发现弄虚作假的,暂停其参与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管理相关工作,并向社会公告。强化在用营运车辆检验检测的监督管理,督促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切实履行检验检测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开展检验检测,客观、公正、准确出具相关报告并建立车辆检验检测档案;对于不如实开展检验检测的机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采信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并抄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车辆检验检测、年审等相关机构与单位责任。
三、进一步提升检验检测数据联网共享水平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巩固“三检合一”改革成果,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货运车辆“三检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函〔2021〕262号)、《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信息系统联网技术要求》等,对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检测能力认证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均可接入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信息系统,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门槛,实现检测机构“应接入、尽接入”,充分满足道路货运车辆异地审验工作需要。要通过政府网站、“两微一端”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符合“三检合一”要求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包括机构名称、经营地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实现信息“应公开、尽公开”,便利道路运输驾驶员和经营者选择办事机构。
四、进一步提升普通货运车辆网上年审“跨省通办”水平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道路货运经营者在全国范围内就近就便选择取得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证书、具备相应机动车检验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道路普通货运车辆异地检测,无需办理委托手续或证明。要持续推动道路普通货运车辆网上年审跨省通办,鼓励道路货运经营者通过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办理车辆年审业务。交通运输部将持续优化提升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运维服务能力和水平,便利货运车辆网上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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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广应用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的通知 2024年8月14日 来源:交通运输部 |
8月14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广应用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的通知》。
通知称,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道路运输行业便民利民惠民服务,推动运输服务高质量发展,现就全面推广应用道路运输电子证照(以下简称电子证照)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面推广应用电子证照工作
推进电子证照应用是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降低道路运输行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的重要举措。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应办尽办、全面应用、拓展场景、强化保障的原则,全面推广应用电子证照。对新制发的道路运输证照,要全部采用电子证照;对已制发的纸质和IC卡证照,要结合车辆年度审验、驾驶员诚信考核、从业资格注册(或延续)以及证照补发、换发、变更等,推动换发电子证照(未到期的纸质和IC卡证照仍予以认可)。到2025年底,新制发及换发道路运输证照全部实现电子化,电子证照数据合规率和证照归集率达到95%以上,全面提升电子证照跨地区互信互认和共享共用水平。
二、推动电子证照在运输服务领域全面应用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综合执法查验、行业分类分级监管、公共信息核验中,实现支持电子证照查验,并在道路运输政务服务和执法监督中全面应用和认可。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省级电子证照系统与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系统省级平台、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省级平台、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系统、高效开办道路货运企业“一件事”网上受理端口及本省份其他交通运输业务系统的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部将加强部级电子证照系统与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系统、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及部级其他有关业务信息系统的数据互通和业务协同,强化电子证照全面应用技术支撑。
三、不断拓展电子证照应用场景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与省级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推进电子证照在车辆金融、保险等方面的便捷应用,推动实现电子证照与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身份证、电子驾驶证、电子行驶证等证照信息的共享共用。要围绕市场主体在从业人员招聘、运输合同签订、电子运单办理等环节的资质资格核验,推动电子证照在道路运输市场经营管理中广泛应用,为提升运输企业运营效率提供便利服务。
四、持续提升业务办理和服务水平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持续拓展电子证照申领渠道,依托电子证照系统、道路运政系统、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和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等,畅通电子证照申领和激活服务路径,实现证照信息采集、照片在线处理、缺失数据补传等功能,持续改善电子证照申领服务质量。要强化省级电子证照系统运行保障,优化与道路运政系统、省级政务服务平台的衔接,强化部省数据交互,及时补传归集不成功的证照数据,确保办证便捷、制证及时。在电子证照应用环节,要大力推行信息免填报、实体证照免提交等服务,切实提升政务服务效率。部有关技术支持单位要强化部级电子证照系统服务保障能力和证照归集情况监测,切实解决在电子证照办理、应用过程中出现的响应速度慢、获取或归集不成功等问题。
五、进一步提升数据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道路运政系统有关证照数据的维护,进行深度核查清理,确保存量电子证照数据准确、完整。要积极与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加强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证照有效性等数据与从业资格证数据交互比对核验,确保电子证照信息规范、可靠。要持续加强本省电子证照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强化证照数据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做好通信网络支撑保障,确保部省交互稳定高效。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制作电子证照,着力提升证照数据质量。
六、持续加强宣传引导推广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持续通过政务服务窗口宣传引导、短信提醒引导、多媒体渠道宣传、12328和12345咨询答疑引导,以及在客货运场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司机之家、交通执法检查站张贴宣传海报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宣传工作,引导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申领与使用电子证照。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让企业和群众充分了解电子证照应用场景和使用方式,提高电子证照使用率,形成电子证照推广应用良好氛围。要持续深化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落实“一次性告知”,做好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线上线下办理引导和服务工作。
七、切实加强组织实施保障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总结典型经验做法,统筹抓好电子证照全面推广应用工作,强化电子证照系统升级优化、运行维护、网络安全建设等保障。要切实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规范执法行为,不得以无法出示电子证照为由认定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进行行政处罚。部将按年度开展电子证照运行服务评价工作,并视情开展工作调度,提升电子证全面推广应用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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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4年8月15日 来源:商务部 |
8月15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税务总局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着力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对符合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以下简称《补贴实施细则》)规定,个人消费者于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调整补贴标准,具体如下:
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
对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1月10日前提交的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含完成补贴发放的申请),均按本通知明确的标准予以补贴。其中,对已按此前标准发放的补贴申请,各地按本通知明确的标准补齐差额。
参加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汽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其所报废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应当按《若干措施》规定要求于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二、加大中央资金支持力度
根据《若干措施》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提升消费品以旧换新能力,推动汽车报废更新和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
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按照总体9:1的原则实行央地共担,并分地区确定具体分担比例。其中,对东部省份按8.5:1.5比例分担,对中部省份按9:1比例分担,对西部省份按9.5:0.5比例分担。地方分担的部分,由各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
三、优化汽车报废更新审核、拨付监管流程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税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商务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注销、新车注册登记、新能源新车车型等信息核查比对服务,支持地方高效开展审核工作。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确定对本辖区内补贴申请的审核层级、审核部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时,需将资金安排意见一并报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应于2025年2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对各地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按照《若干措施》有关要求、商务部审核意见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前期审核结果,中央与地方进行清算。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各相关部门按照《若干措施》《补贴实施细则》等规定对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在执行中做好相关政策衔接,确保政策平稳过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宣传引导,切实便企利民,并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各地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企业参与汽车以旧换新。各地要加快制定汽车置换更新实施方案,合理确定补贴标准、补贴条件和实施方式,细化操作流程,压实各方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完善汽车置换更新信息系统,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协同高效开展审核工作。已建有汽车置换更新信息系统的地方,应与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对接,通过数据接口及时推送补贴发放相关数据;暂无信息系统的地方,要及时汇总本地区置换更新数据,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推送商务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补贴实施细则》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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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力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年8月16日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 |
8月16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力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知称,《青海省加力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为加力推进全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有力促进投资和消费,根据《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有关要求,结合省情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要求、加力推动重点领域设备更新、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加力实施回收循环利用行动、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
本次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主要支持9个方向:加力支持汽车报废更新、加力支持汽车置换更新、加力支持购置新车、加力支持购置新摩托车、加力支持电动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更新、加力支持国家家电以旧换新、加力支持省级家电以旧换新、支持省级智能家用电器购置、加力支持家装焕新。
具体执行时间如下(汽车方面):
(一)汽车报废更新活动执行时间以《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为准,为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申请时间截止2025年1月10日24时;
(二)汽车置换更新活动、家电以旧换新活动执行时间为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
(三)汽车购置补贴活动、摩托车购置补贴活动、电动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购置补贴活动执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
具体支持标准包括以下方面(汽车方面):
(一)汽车报废更新:消费者报废符合条件旧车(2011年6月30日前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柴油乘用车和2018年4月30前新能源车)并购买符合条件的燃油车(2.0升及以下排量)补贴1.5万元、新能源车(工信部备案的补贴车型目录)补贴2万元。
(二)汽车置换更新:消费者出售本人名下二手车(需在车辆管理部门完成转出登记手续),并在青海省内购买10万元(含)以上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1.5万元,购买10万元(含)以上新能源乘用车补贴2万元。
(三)购置新车补贴:在青海省内购买新乘用车的个人消费者(含燃油车、新能源车),根据购车价分为三档补贴。购车价5万元(含)以上补贴3000元;购车价10万元(含)以上补贴4000元;购车价20万元(含)以上补贴5000元。每名消费者最多可享一档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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