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2日-7月28日)
l 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示管理的通知 l 关于中国汽车能源消耗量备案系统升级的通知 l 关于征求《道路车辆 自动驾驶系统测试场景 术语》等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意见的函 l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l 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l 关于征求《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在线监测技术规范》汽车行业标准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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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示管理的通知 2024年7月22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
7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示管理的通知。
通知称,为进一步规范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示管理,完善汽车能源消耗量公示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其轻型汽车产品在销售时粘贴有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以下简称能耗标识)。
二、能耗标识的内容、格式、材质和粘贴等应符合《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 第1部分:汽油和柴油汽车》(GB22757.1—2023)、《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第2部分: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纯电动汽车》(GB 22757.2 —2023)要求;在汽车产品自身以外其它场所使用能耗标识时,可等比例放大或缩小。
三、能耗标识标注要求: (一)企业标志。企业标志采用注册图形商标或汉字标注;如采用汉字标注,须与车身尾部显著位置上标注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一致。进口汽车的企业标志采用注册图形商标或注册文字标注。 (二)能源消耗量扩展信息。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行业平均水平或试验结果标注特殊场景下的能源消耗量或续驶里程。若标注试验结果,燃油汽车特殊场景下燃料消耗量标注值应不低于试验值;纯电动汽车特殊场景下续驶里程标注值应不高于试验值。 (三)备案号。企业通过“中国汽车能源消耗量备案”系统填报能耗标识数据后,取得相应备案号。 (四)启用日期。启用日期为在“中国汽车能源消耗量备案”系统中的备案日期。 (五)其他内容的标注按GB 22757.1—2023、GB 22757.2—2023 要求执行。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可根据实际需要,在能耗标识中“其他信息”填写相关补充信息。
四、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发布或者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汽车能源消耗量备案”系统填报相关车型能耗标识数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通过“中国汽车能源消耗量查询”网站发布汽车能源消耗量信息。
五、已备案能耗标识数据如发生变化,按新增能耗标识处理,企业需及时填报备案。对已停止生产或进口的车型,企业应及时申请作废相关能耗标识数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通过“中国汽车能源消耗量查询网站”发布。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车辆技术水平、能源消耗量发展趋势等情况,委托行业机构对能源消耗量领跑值、特殊场景能源消耗量的行业水平和预估燃料价格等信息进行研究并适时更新发布。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新获得型式批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车型,应按本通知要求及时备案数据、粘贴能耗标识;通知发布前已获得型式批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车型,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于2024年9月1日前按本通知要求补充备案数据、更换能耗标识。对于轻型商用车,在下一阶段《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及评价指标》(GB 20997)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前,其能耗标识按照附件的方案进行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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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汽车能源消耗量备案系统升级的通知 2024年7月23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
7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印发《关于中国汽车能源消耗量备案系统升级的通知》。
通知称,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示管理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2024〕43号)、《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 第1部分:汽油和柴油汽车》(GB22757.1—2023)及《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第2部分: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纯电动汽车》(GB 22757.2—2023)相关要求,中国汽车能源消耗量备案系统已完成升级工作。即日起,企业可登录系统按要求开展能耗标识备案工作,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详见附件《中国汽车能源消耗量备案系统用户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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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道路车辆 自动驾驶系统测试场景 术语》等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意见的函 2024年7月24日 来源: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7月24日,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智能网联汽车分会公布“关于征求《道路车辆 自动驾驶系统测试场景 术语》等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意见的函”。
函告称,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智能网联汽车分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的《道路车辆 自动驾驶系统测试场景 术语》 等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提交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4年9月22日。
《道路车辆 自动驾驶系统测试场景 术语》(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除前言外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共三章。本文件界定了自动驾驶系统测试场景相关的术语和定义。本文件适用于装备自动驾驶系统的M类、N类车辆,其他车辆类型可参考执行。本文件修改采用ISO 34501:2022《道路车辆 自动驾驶系统测试场景 术语》。
ISO 34501《道路车辆 自动驾驶系统测试场景 术语》于2022年发布,本标准修改采用该国际标准,对国际标准中的术语定义进行翻译,部分术语采用已发布的推荐性国家标准GB/T40429-2021《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中的定义。在此基础上,本标准新增术语“标称场景”、“边缘场景”、“极端场景”、“关键场景”、“危险场景”。这些场景是其他场景标准及管理政策文件中常用的术语,有必要在本标准中对其定义清晰。
本标准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标准的关系:
202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工信部等三部委联合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相关政府管理文件提出多个测试场景相关专业术语,本标准对相关专业术语给出清晰定义,方便大家理解相关文件。
2021年,GB/T 40429-2021《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标准发布,本标准引用其对“设计运行条件”、“设计运行范围”、“动态驾驶任务”等术语定义。2023年,GB/T43267-2023《道路车辆 预期功能安全》标准发布,本标准参考其对“边缘场景”、“极端场景”概念的解释给出专有定义。
《道路车辆 自动驾驶传感器与数据融合单元间数据通信 逻辑接口》(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除前言、引言外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缩略语、接口描述结构、接口描述结构、传感器和传感器簇与融合单元的逻辑接口、目标级别、特征级别、检测级别、支持性传感器接口、通用传感器输入接口,共十一章,以及附录AA(规范性) 接口信号。本文件适用于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道路车辆。本文件规定了车载环境感知传感器(例如毫米波雷达、激光雷达、摄像头、超声波雷达)和融合单元(基于传感器检测的车辆周围环境的数据生成周围模型数据)之间的逻辑接口。逻辑接口以模块化的语义描述表示并提供目标级别的信息(例如潜在移动目标、道路目标、静态目标)以及有关特征和检测级别以及传感器特有的具体信息。同时定义了更多的支持性信息。本文件不提供电子电气和机械接口规范,也不提供原始数据接口。
本标准定义了包括激光雷达、毫米波雷达、摄像头和超声波雷达等智能传感器和感知融合单元之间的逻辑接口,统一了各种传感器的接口需求和定义,有利于传感技术和融合技术的独立演进,推动产业链分工合作,发挥我国优势传感器技术的应用和普及,推动智能驾驶系统的发展。
《道路车辆 自动驾驶系统测试场景 基于场景的安全评估框架》(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除前言、引言外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于测试场景的安全评估流程,共四章,以及附录A(资料性)合格且专注的驾驶员行为模型;附录B(资料性)基于物理原理的场景风险因素分析方法;附录C(资料性)交通相关关键场景;附录D(资料性)感知相关关键场景;附录E(资料性)车辆控制相关关键场景;附录F(资料性)关键性分析方法;附录G(资料性)仿真测试平台能力鉴定;附录H(资料性)场景数据库与参数变值方法;附录I(资料性)划分测试空间;附录J(资料性)基于行为安全评估的测试场景评估;附录K(资料性)基于正风险平衡的风险评估;附录L(资料性)基于随机约束测试识别未知关键场景;附录M(资料性)用于确定参数范围的交通数据充分性,共十三个附录。本文件为自动驾驶系统(ADS)基于场景的安全评估框架提供了指导。该框架阐述了在产品开发过程中应用的基于场景的安全评估流程。本文件适用于装备自动驾驶系统的M类、N类车辆。本文件未涉及包括误用、人机交互和信息安全的安全相关问题。本文件未涉及包括舒适性、能源效率或交通效率的非安全相关问题。
本标准提出的安全评估框架,系统性阐述了如何围绕自动驾驶系统安全目标确定场景空间并通过识别风险因素找到关键场景最终生成足够覆盖度的测试场景,以及如何进一步将测试场景分配到不同的测试工具进行测试评价。基于这个框架开展的安全性评估活动将确保测试工作的有效性和充分性,也有助于指导和规范相关开发活动,进一步提高自动驾驶系统的安全水平。本标准修改采用国际标准ISO 34502:2022,结合中国当前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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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2024年7月24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
7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印发《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为落实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规范生产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度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已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二、检查地点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产品经销场所、车辆注册登记地等。
三、检查项目 (一)生产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检查 包括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等。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重点包括企业安全管理机制、运行监测、事故响应处置等方面的安全保障能力。 (二)产品一致性检查 1、抽取样车送检测机构检测 (1)传统燃油汽车:货车主要包括整车结构参数、侧后防护装置、制动系统、转向系和柴油货车环保能耗等项目;专用汽车主要包括侧倾稳定角、危险货物标记等项目;乘用车主要包括机动车安全、排气污染物排放、燃料消耗量等项目;三轮汽车主要包括实际最大车速及限速装置、侧倾稳定角、行车制动性能、驻车制动性能等项目(见附件1)。 (2)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乘用车主要包括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纯电动续驶里程及电能量消耗量、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单体安全要求、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包或系统安全要求、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等项目;新能源客车主要包括客车结构安全、纯电动续驶里程及电能量消耗量、蓄电池单元热失控试验等项目;新能源专用车主要包括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纯电动续驶里程及电能量消耗量等项目(见附件2)。 (3)摩托车(略) 2、车辆现场检查 对货车、专用车、半挂车等产品进行车辆基本结构及技术参数的现场检查,主要包括尺寸参数、整备质量、防护装置、轮胎规格、专用装置等。
各有关生产企业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落实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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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4年7月25日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
7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通知称,《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大设备更新支持力度、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加强组织实施,共三个方面十六项政策措施。其中涉及汽车行业的有以下几项:
一是支持地方提升消费品以旧换新能力。直接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用于支持地方自主提升消费品以旧换新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综合各地区常住人口、地区生产总值、汽车和家电保有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各地区支持资金规模。各地区要重点支持汽车报废更新和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家电产品和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居家适老化改造所用物品和材料购置,促进智能家居消费等。
二是支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支持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加快更新为低排放货车。报废并更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8 万元;无报废只更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3.5 万元;只提前报废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3 万元。
三是提高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标准。推动城市公交车电动化替代,支持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更新车龄8 年及以上的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平均每辆车补贴6 万元。
四提高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 号)基础上,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 年4 月30 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 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标准提高至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2 万元、购买2.0 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1.5 万元。自《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申请补贴的消费者,按照本通知标准执行补贴。消费者按本通知标准申请补贴,相应报废机动车须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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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在线监测技术规范》汽车行业标准意见的函 2024年7月27日 来源: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7月27日,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技术委员会公布“关于征求《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在线监测技术规范》汽车行业标准意见的函”。
函告称,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在线监测技术规范》汽车行业标准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提交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4年8月26日。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除前言外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共五章,以及附录A(资料性)车载氢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示意图;附录B(资料性)车载氢系统在线监测用传感器技术指标推荐,共两个附录。本文件规定了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车载氢系统的氢气浓度、压力、温度等方面在线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使用压缩气态氢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车载氢系统。
车载高压储氢系统作为燃料电池汽车的油箱,其安全可靠性直接威胁司乘人员的生命安全,一旦发生车载氢系统安全失效,极易发生火灾或燃爆等重大安全事故,对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为降低燃料电池汽车氢安全事故风险与危害,在车载氢系统上部署在线监测系统是保障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用氢安全的重要手段。
目前国内外缺少统一的车载氢系统在线监测标准规范,研究制定覆盖车辆未启动状态下车载氢系统在线监测相关标准对支撑我国建立建成基于安全储氢的氢能车快速输配体系、保障燃料电池汽车大规模产业化安全应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标准的实施将有利于推动燃料电池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填补国内车载氢系统氢安全在线监测方面标准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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