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5日-5月21日)
l 关于《汽车智能座舱交互体验测试评价规程》等两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函 l 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l 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l 关于做好《公告》标准实施及整改工作的通知 l 关于开展2022年度双积分数据核算审查工作的通知
|
关于《汽车智能座舱交互体验测试评价规程》等两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函 2023年5月15日 来源: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
5月15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公布“关于《汽车智能座舱交互体验测试评价规程》等两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函”。
函告称,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试行版)》的有关规定,《汽车智能座舱交互体验测试评价规程》等两项团体标准的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附件1-1~附件2-2)已完成,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3年6月14日。
汽车智能座舱交互体验测试评价规程(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除前言外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评价指标体系、要求、测试方法共六章,以及附录A标准位置定义,附录B语音指令录音集,附录C交互任务库,附录D交互任务的主要图标及主要文字,附录E生态功能库,附录F场景切片(举例)六个附录。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智能座舱交互体验测试评价规程的术语和定义、评价指标体系、等级划分和试验评价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具备智能座舱的汽车,其他包含车载信息娱乐系统的可参照执行。
评价对象的范围:建立在优秀软硬件基础之上,人与车机系统之间的交互体验,包括:①狭义的人机交互设计(高效、美观、易学等)、②体验性能水平(流畅、识别率等)、③生态资源丰富度。同时也可以间接地反应系统的软硬件水平。
近年来,汽车行业越来越重视人机交互和用户体验,智能座舱作为驾乘人员在车内使用频次最高、品质最易感知、最容易体现和提升品牌和产品溢价能力的系统,已成为主机厂和供应商最重视且投入资源最多的交互体验研究方向之一。然而,由于缺乏公认的汽车人机交互评价标准,导致现阶段智能座舱的相关设计中,创新有余而章法不足,一些看似突破性的设计和功能并不能实际地提升用户的使用体验。为了帮助行业更好地发展,根据用户典型使用场景,通过不同交互模态执行相应交互任务,提出汽车人机交互测试规程,评价用户体验的好坏。评价指标分为有用性、安全性、高效性、认知、智能、价值、审美等维度,以此对汽车智能座舱交互设计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价。基于此,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组织编制本标准。
车载传声器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除前言外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及贮存共七章,以及附录A(资料性附录)传声器整车布置建议,附录B(资料性附录)传声器性能指标建议。
本标准规定了车载传声器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M、N类车用传声器。
车载传声器作为声音传感器,基本功能是将声音信号转换成电信号,作为导航、蓝牙、多媒体音响主机等声音处理设备的输入,是语音识别和多媒体信息娱乐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辅助驾驶员行车途中拨打或接听电话、减少注意力分散、增强行驶安全性具有重要作用。目前车载传声器已在众多整车厂的多款车型进行安装使用,从高端向低端逐步普及。此外,随着汽车智能化的发展,无人驾驶已成为一种趋势,车载传声器是人车沟通的重要媒介,相当于汽车的“耳朵”,可以识别声音,以便做出正确的动作。
在我国车载传声器还没有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各生产企业都以自己的企业标准在组织生产和检验,因此制定《车载传声器》团体标准,对车载传声器技术要求、性能参数、试验方法等方面进行统一定义和规范非常急迫。
|
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2023年5月17日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
5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意见称,我国已建成世界上数量最多、辐射面积最大、服务车辆最全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为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广大农村地区仍存在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不足、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安装共享难、时段性供需矛盾突出等问题,制约了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的释放。适度超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优化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环境,对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引导农村地区居民绿色出行、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相关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创新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维护模式
(一)加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建设。支持地方政府结合实际开展县乡公共充电网络规划,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配电网规划等的衔接,加快实现适宜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地区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合理推进集中式公共充电场站建设,优先在县乡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场站)、公路沿线服务区(站)等场所配置公共充电设施,并向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延伸,结合乡村自驾游发展加快公路沿线、具备条件的加油站等场所充电桩建设。 (二)推进社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共享。加快推进农村地区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开展充电设施建设条件改造,具备安装条件的居住社区可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落实新建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推动固定车位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落实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管理机构管理责任,加大对居住社区管理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解决机制。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用户安装充电设施,可探索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合作的机制。引导社区推广“临近车位共享”“社区分时共享”“多车一桩”等共享模式。 (三)加大充电网络建设运营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地方出台农村地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专项支持政策。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公共汽电车场站和汽车客运站等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考虑乡村级充电网络建设和输配电网发展,加大用地保障等支持力度,开展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增强农村电网的支撑保障能力。到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放宽电网企业相关配电网建设投资效率约束,全额纳入输配电价回收。 (四)推广智能有序充电等新模式。提升新建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化水平,将智能有序充电纳入充电基础设施和新能源汽车产品功能范围,鼓励新售新能源汽车随车配建充电桩具备有序充电功能,加快形成行业统一标准。鼓励开展电动汽车与电网双向互动(V2G)、光储充协同控制等关键技术研究,探索在充电桩利用率较低的农村地区,建设提供光伏发电、储能、充电一体化的充电基础设施。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用户低谷时段充电。 (五)提升充电基础设施运维服务体验。结合农村地区充电设施环境、电网基础条件、运行维护要求等,开展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制修订和典型设计。完善充电设施运维体系,提升设施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推动公共充换电网络运营商平台互联互通。鼓励停车场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创新技术与管理措施,引导燃油汽车与新能源汽车分区停放,维护良好充电秩序。利用技术手段对充电需求集中的时段和地段进行提前研判,并做好服务保障。
二、支持农村地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六)丰富新能源汽车供应。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针对农村地区消费者特点,通过差异化策略优化配置,开发更多经济实用的车型,特别是新能源载货微面、微卡、轻卡等产品。健全新能源二手车评估体系,对新能源二手车加强检查和整修,鼓励企业面向农村地区市场提供优质新能源二手车。 (七)加快公共领域应用推广。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县乡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推广应用,因地制宜提高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使用比例,发挥引领示范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对公交、道路客运、出租汽车、执法、环卫、物流配送等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支持力度。 (八)提供多元化购买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村户籍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县域内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消费券等支持。鼓励有关汽车企业和有条件的地方对淘汰低速电动车购买新能源汽车提供以旧换新奖励。鼓励地方政府加强政企联动,开展购车赠送充电优惠券等活动。加大农村地区汽车消费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
三、强化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宣传服务管理
(九)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通过新闻报道、专家评论、互联网新媒体等方式积极宣传,支持地方政府和行业机构组织新能源汽车厂家开展品牌联展、试乘试驾等活动,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联合产业链上游电池企业开展农村地区购车三年内免费“电池体检”活动,提升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的接受度。 (十)强化销售服务网络。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下沉销售网络,引导车企及第三方服务企业加快建设联合营业网点、建立配套售后服务体系,定期开展维修售后服务下乡活动,提供应急救援等服务,缓解购买使用顾虑。鼓励高职院校面向农村地区培养新能源汽车维保技术人员,提供汽车维保、充电桩维护等相关职业教育,将促进就近就地就业与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有效衔接。 (十一)加强安全监管。健全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体系,因地制宜利用多种手段,提升新能源汽车及电池质量安全水平,严格农村地区充电设施管理,引导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接入政府充电设施监管平台,严格配套供电、集中充电场所安全条件,确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强化管理人员安全业务培训,定期对存量充电桩进行隐患排查。引导农村居民安装使用独立充电桩,并合理配备漏电保护器及接地设备,提升用电安全水平。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积极主动作为,推动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完善购买使用政策,进一步健全充电基础设施网络,确保“有人建、有人管、能持续”,为新能源汽车在农村地区的推广使用营造良好环境,更好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求。
|
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3年5月17日 来源: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
5月17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通知称,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提升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水平,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开展道路运输车辆技术审核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车辆达标核查责任,按照《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规定,组织对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客车、乘用车、载货汽车、牵引车辆和挂车开展实车核查,如实填写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从严把关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的安全、节能相关配置参数,以及车辆技术等级、客车类型等级信息,确保车辆性能达到《规定》相关技术要求。对不符合《规定》技术要求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对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时,还应当查验挂车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件。
二、规范做好道路运输车辆使用技术管理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经营者进一步健全完善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加大人员和技术投入,细化管理要求,认真做好车辆维护修理、检验检测和年度审验等工作。
三、严格道路运输车辆退出管理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加强道路运输车辆退出管理。对于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督促道路运输经营者及时办理道路运输证注销手续。对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以及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未达到《规定》相关技术要求的,要督促经营者及时改正,依法依规处置,并将整改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信用管理。
四、进一步提升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服务水平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信息化建设,优化实车核查流程,进一步提升道路运输车辆实车核查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全力做好《规定》贯彻实施组织工作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做好《规定》贯彻实施组织工作。
|
关于做好《公告》标准实施及整改工作的通知 2023年5月17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
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印发“关于做好《公告》标准实施及整改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强制性国家标准,进一步完善产品准入管理,现将2023年7月1日起即将到期实施的标准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产品申报涉及的相关标准
按照GB 15084-2022《机动车辆 间接视野装置 性能和安装要求》要求,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企业应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并填报相关备案参数;需要进行视同判定的车辆或部件,检验机构应按同一型式判定的技术要求提供视同检验报告。
二、在产车整改涉及的相关标准
按照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6897-2022《制动软管的结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GB 19239-2022《燃气汽车燃气系统安装规范》四项标准的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已获得型式批准的适用车型应满足标准要求。相关企业应尽快核实产品情况,通过变更扩展进行整改。2023年7月1日起,未整改的车型应按标准要求停止生产或停止销售,同时,未整改车型也将列入《公告》整改车型库进行处理。
请车辆生产企业提前组织开展相关标准的整改,合理安排时间进度,按要求补充提供检验报告。请检验机构做好资质认定及备案,保障检验工作顺利开展。
|
关于开展2022年度双积分数据核算审查工作的通知 2023年5月19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
5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印发《关于开展2022年度双积分数据核算审查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 第53号)有关要求,受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委托,装备中心将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积分管理系统”),开展2022年度乘用车企业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审查核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工作流程:
(一)参与核算的企业主体,包括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和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
(二)装备中心依据《公告》、合格证、积分管理系统等相关信息,对企业双积分数据进行核算,并通过积分管理系统下发核算结果。
(三)企业应使用数据报送账号登录积分管理系统,在“双积分核算”模块中查看并确认核算结果:
1、对核算结果确认无误的企业,请于6月5日之前在线填写相关内容后下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确认函》,由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通过积分管理系统上传彩色扫描件,纸质原件邮寄至装备中心。
2、对核算结果有异议的企业,请结合核算结果进行自查,并于5月29日之前在线提交复核申请,装备中心受理申请材料并开展复核工作。
(四)装备中心依据企业提交的各项材料开展审查,并将汇总审查结果上报装备工业一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