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2018年7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就《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截稿日期为2018年8月4日。
汽车投资项目管理与汽车准入管理两者是相辅相成的,项目核准是准入核准的先决条件。2004年以来,汽车投资项目一直按《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十章投资管理的规定实施严格控制。2015年6月2日印发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确定,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不受《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最低要求限制,由投资主体自行决定。 2017年6月4日印发的《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明确了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加强汽车产能监测预警、规范汽车产业监督管理等问题。
因此, 有必要对制定《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的必要性、《规定》意见稿的主要内容,以及《规定》意见稿与《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和《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的关系进行认真分析。
制定《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的必要性
一、落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需要
2016年12月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此次《目录》是国务院第三次修订的,共取消、下放17项核准权限,其中,取消核准改为备案2项、下放地方政府核准15项。此次修订的《目录》“六、机械制造” 确定,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其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通知》规定,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具有动力系统等关键技术和整车研发能力,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通知》对汽车投资的规定作为此次制定《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的依据。
二、贯彻十九大精神,适应汽车产业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 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大改革开放力度。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思想要再解放,改革要再深化,开放要再扩大。进入2018年以来,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明显加快。2018年4月10日,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上承诺中国将采取四项重大举措:一是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下一步要尽快放宽外资股比限制特别是汽车行业外资限制;二是创造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三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四是主动扩大进口。今年将相当幅度降低汽车进口关税。近期,相关政策已陆续出台。上述改革开放新举措与汽车产业密切相关。因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汽车产业改革开放新形势,完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意见稿要点分析
一、《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意见稿总体框架和政策目标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意见稿包括总则、投资方向、燃油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纯电动汽车整车投资项目、其他投资项目、项目核准与备案管理、项目监督管理、产能监测与预警、其他事项等共九章四十四条。另有两个附件。
《规定》意见稿的管理范围覆盖面广,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在中国境内的汽车投资项目。汽车整车投资项目按照驱动动力系统分为燃油汽车和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包括乘用车和商用车两个产品类别;其他投资项目包括汽车发动机、车身总成、动力电池和燃料电池等汽车零部件,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以及专用汽车、挂车投资项目。政策目标是:完善汽车产业投资项目准入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主体投资行为,引导社会资本合理投向,鼓励企业产能合作,防范盲目建设和无序发展。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着力构建智能汽车创新发展体系。
二、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
《规定》意见稿关于禁止建设的燃油汽车投资项目(不在境内销售产品的企业除外)包括:新建独立燃油汽车整车企业;现有汽车整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燃油汽车生产能力;未列入国家级区域发展规划的现有燃油汽车企业整体搬迁至外省份;对行业主管部门特别公示的燃油汽车整车企业进行投资(企业原有股东的投资或将该企业转为非独立整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除外)。同时,明确规定现有汽车企业扩大燃油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应符合的条件,即: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或上年度汽车出口量(含境外投资企业销量)与生产量占比、项目所在省份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燃油乘用车扩能投资项目还应满足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有关规定要求。异地新建扩能投资项目建设规模不低于15万辆且企业上年度总产量不低于30万辆。
三、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
《规定》意见稿涉及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科学规划新能源汽车产业布局。鼓励现有传统燃油汽车企业加大资金投入,调整产品结构,发展新能源汽车产品。严格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防范盲目布点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及现有企业投资纯电动汽车项目,应建设在产业基础好、创新体系全、配套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省份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推动新增产能向新能源汽车消费需求旺盛和传统燃油汽车替代潜力较大省份集中。二是将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节能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等列入重点发展领域。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较强技术能力的企业投资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节能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先进制造装备,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技术及装备研发和产业化领域。并且明确了新能源汽车领域、智能汽车领域、节能汽车领域、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领域的发展重点。
四、加强纯电动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管理
为避免纯电动汽车整车盲目发展,意见稿单独设置“第四章纯电动汽车整车投资项目”以加强管理。一是设置项目准入限制区域。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不得在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占比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存在同产品类别新能源汽车僵尸资质、现有同产品类别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产量未达到建设规模的80%之一的省份建设。二是明确规定企业法人申请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应符合的条件。包括:所有股东在项目建成且产量达到建设规模前,不撤出股本等六项条件。三是对新建独立企业法人主要股东提出具体要求。主要股东股权占比高于三分之一;现有控股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产量达到建设规模,且不存在违规建设项目;对汽车整车企业、汽车零部件企业、设计研发企业、境外企业等为主要股东的,除自有资金和融资能力能够满足项目建设及运营需要外,还分别规定了应符合的条件。四是明确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应符合的条件。建设内容应包括:纯电动汽车持续开发能力,在已有研发机构基础上,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提升产品概念设计、试制试装、试验检测和整车运行状态监控等能力;建设规模,纯电动乘用车不低于10万辆,纯电动商用车不低于5000辆;车身成型、涂装、总装等整车生产工艺和装备,以及车用动力电池系统等关键部件的生产能力和一致性保证能力;纯电动汽车产品质量保障、销售及售后服务体系。项目建成投产后,只生产自有注册商标和品牌的纯电动汽车产品。五是企业扩能和异地扩能规定。现有汽车企业扩大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燃油汽车企业上两个年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纯电动汽车企业上年度纯电动汽车产量达到建设规模;拟生产产品的能耗、续驶里程等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汽车企业异地建设同类别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项目的建设规模,乘用车不低于10万辆,商用车不低于5000辆。
五、发动机、车用动力电池等其他项目的管理
《规定》意见稿其它投资项目包括:发动机、新建车用动力电池、车用动力电池扩能、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新建燃料电池、车身总成、专用汽车和挂车共七类项目。项目准入标准要求较高,特别是以下项目。发动机项目:新建汽车发动机企业投资项目拟生产发动机的动力性等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汽油发动机升功率≥70千瓦,柴油发动机升功率≥50千瓦)。现有企业新增发动机产品投资项目,发动机应满足整车排放国家最新标准相应要求;新建车用动力电池项目:新建车用动力电池单体/系统投资项目,应符合规定的四项条件。其中,拟生产的产品,除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外,还应达到当前行业领先水平;新建燃料电池项目:新建车用燃料电池电堆/系统投资项目应符合三项条件。拟生产的燃料电池系统,除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外,还应达到当前行业领先水平(燃料电池系统质量比功率大于等于1.2千瓦/千克)。
六、意见稿其他方面的主要规定
一、管理原则。《规定》意见稿提出,坚持使市场在汽车产业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开放合作、公平竞争,坚持谁投资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
二、管理方式。《规定》意见稿提出,实施核准管理的汽车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实施备案管理的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三、鼓励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和战略合作。《规定》意见稿提出,鼓励企业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开展兼并重组和战略合作,联合研发产品,共同组织生产,提升产业集中度。支持国有汽车企业与其它各类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强强联合,组建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汽车企业集团。鼓励汽车产业骨干企业整合产、学、研、用等领域优势资源,组建产业联盟和产业联合体。
七、汽车产业投资项目产品技术要求(2018年版)(附件1)
(一)新建纯电动汽车整车企业投资项目产品主要技术要求
乘用车 |
客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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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长≤4000mm |
车长>400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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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车完成行驶里程30000km的可靠性试验后,工况续驶里程动力电池衰减应低于10%。 |
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15Wh/km·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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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量消耗率(综合工况每百公里电耗)<10 kWh |
能量消耗率(综合工况每百公里电耗)<18 kWh |
(二)新建汽车发动机企业投资项目产品主要技术要求
技术指标 |
汽油发动机 |
柴油发动机 |
升功率 |
≥70千瓦 |
≥50千瓦 |
(三)新建动力电池企业投资项目产品主要技术要求
技术指标 |
能量型动力电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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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体 |
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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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率密度 |
≥300瓦时/千克 |
≥220瓦时/千克 |
技术指标 |
功率型动力电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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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体 |
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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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充倍率 |
≥8C |
≥5C |
寿命 |
循环2000次后剩余容量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5% |
循环1500次后剩余容量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5% |
(分析:能量型动力电池单体的功率密度要求在300瓦时/千克以上 ,达到的难度较大。)
(四)新建燃料电池企业投资项目产品主要技术要求
燃料电池系统质量比功率大于等于1.2千瓦/千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