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4日-10月30日)
l 关于产品准入检验项目依据标准实施的通知 l 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64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l 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l 公开征求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许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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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品准入检验项目依据标准实施的通知 2022年10月25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
10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印发《关于产品准入检验项目依据标准实施的通知》。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强制性国家标准,进一步完善产品准入管理要求,现将近期即将更新实施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检验项目 1、将GB 16897-2022《制动软管的结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列为产品准入检验项目的依据标准,按照标准要求,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 2、将GB 19239-2022《燃气汽车燃气系统安装规范》列为产品准入检验项目的依据标准,按照标准要求,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 检验报告格式备案代号:
二、增加备案参数 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型号、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生产企业。
三、检验机构及生产企业要求 检验机构应尽快健全完善检验检测能力,完成资质认定和相关备案工作,做好标准实施准备。车辆生产企业及时组织开展标准的实施和整改工作,合理安排时间进度,按要求提供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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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64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2022年10月25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
10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布“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64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公示称,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便企服务措施的通告》(工信部通装函〔2022〕119号)等有关要求,现将增加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64批)拟发布内容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或通过网上意见征求系统反馈。
本批申请新产品准入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生产企业共计209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175户、摩托车生产企业32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2户。以上企业申报的新产品共计411个,其中汽车产品335个、摩托车产品39个、三轮汽车产品37个。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28户企业的49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25户企业46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1户企业1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2户企业2个型号。
本批申请产品变更扩展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生产企业共计420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372户、摩托车生产企业46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2户。以上企业申报的变更扩展产品共计1773个,其中汽车产品1662个、摩托车产品90个、三轮汽车产品21个。本批有10户汽车生产企业的14个汽车产品申请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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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2022年10月27日 来源: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
10月27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调整为备案等部署要求,交通运输部修订颁布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定》实施的重要意义 《规定》明确了机动车驾驶培训备案管理要求,规范了备案管理流程,完善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是规范和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加快提升驾驶培训服务质量的重要依据和制度保障。
二、加快推进机动车驾驶培训备案制度实施 自《规定》施行之日起,新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备案。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快细化完善备案受理、备案服务、备案结果公开等工作流程和配套措施,做好备案编号归档,提高备案工作效率和便民利企服务水平。严禁要求提供《规定》限定以外的其他材料,严禁设置备案前置条件,严禁通过变相许可实施备案,严禁向驾培机构收取备案相关费用。
三、切实提升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质量 (一)强化质量信誉考核。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加快健全完善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制定学员满意度评价实施细则,定期组织开展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引导学员选择质量信誉高、培训服务好的驾培机构,推动驾培机构依法培训、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二)强化培训质量管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监管职责,督促驾培机构落实驾驶培训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规定,认真落实培训内容、学时、培训里程等要求,确保教学培训质量。 (三)强化合同约束。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驾培机构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培训内容、培训学时、收费标准、费用支付和争议解决等内容,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切实保障学员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加强教练员全流程管理 (一)规范教练员聘用管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督促指导驾培机构切实落实教练员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教练员聘用管理制度和教练员档案,规范教练员聘用要求,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教练员主要信息。 (二)加强教学质量管理。要健全完善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范教练员教学行为,督促驾培机构组织教练员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服务规范》(JT/T1099)开展教学,定期开展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督促教练员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三)严格教学行为管理。要加强对驾培机构聘用教练员、教练员教学服务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纲施训、培训记录造假、学员投诉反映较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教练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和行业自律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规定》贯彻实施,进一步优化完善监管措施,健全信用管理制度,积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协同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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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许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2022年10月28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
10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布“公开征求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许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意见称,为健全车辆生产管理法治体系,全面落实车辆生产许可管理责任,持续一体化推进“放管服”改革,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许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27日。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许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生产准入许可管理、生产企业的义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五十七条。
《条例(征求意见稿)》总则规定:为了保证道路机动车辆具备安全、环保、节能性能,提升道路机动车辆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水平,推动道路机动车辆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许可管理,适用本条例;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企业自律,依法诚信开展生产活动,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督促、引导生产企业诚实守信生产经营。
《条例(征求意见稿)》有两点明显的变化。一是具体条文中更强化了车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二是适应当前汽车行业‘新四化’的发展趋势,针对汽车行业发展的新阶段和出现的新问题,推出的规范汽车行业准入的新规定。
《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关于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许可应当符合的条件中规定: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等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同时应当符合预期功能安全、功能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其中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产品应当通过风险测试评估;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其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使用车辆自动驾驶功能的限制条件、车辆安全和应急装置使用方法、驾驶员职责、相关人机交互设备指示信息以及车辆自动驾驶功能的激活、退出方法等信息;第二十六条规定: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车辆产品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车联网卡安全管理、软件升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机制,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负责人,落实安全保护责任。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所使用的软件和硬件应当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
《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距上一版《管理办法》实施已过去三年多时间。新旧两版“政策”对比发现,《条例(征求意见稿)》以管理条例形式发布,级别和效力高于 2018 年版《管理办法》。另外,2018 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研发设计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设计企业借用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这一条文当时被业界解读为“代工”模式的“合法化”。有关鼓励“代工”的条文在《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未出现,这意味着“代工”模式或已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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