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5日-8月21日)
l 关于印发《班车客运定制服务操作指南》的通知 l 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企业名单公示 l 关于2018-2021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初审情况的公示 l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购税等政策 促进大宗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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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班车客运定制服务操作指南》的通知 2022年8月15日 来源: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
8月15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班车客运定制服务操作指南》的通知”。
通知称,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班车客运定制服务操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为持续激发道路客运市场活力,培育道路客运转型发展动力,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以下简称定制客运)发展,更好服务旅客安全便捷出行,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班车客运定制服务操作指南》。《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运营基础、服务流程、风险防范、保障措施共六个方面。
适用范围:班车客运经营者、提供定制客运网络信息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等市场主体依照本指南开展定制客运,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指南加强和改进定制客运管理服务工作。
班车客运经营者可自行建设运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定制客运网络信息服务;也可与非自营电子商务平台合作,由其提供定制客运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定制客运网络信息服务的自营、非自营电子商务平台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备案等有关手续。
班车客运经营者与非自营平台开展合作的,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定制客运服务合作事项,以及双方在旅客权益保护、安全生产责任、信息保护、费用结算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的,按照《规定》有关规定向道路客运班线原许可机关备案,取得具有“定制客运”标识的班车客运标志牌和相应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记载信息发生变更的,班车客运经营者重新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道路客运班线许可事项中的“车辆数量及要求”不适应开展定制客运业务所需投入的车辆类型、等级及数量需求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可在办理定制客运备案前,按程序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许可事项。
开展定制客运的班车客运经营者按照班线许可事项中的“车辆数量及要求”,在车辆数量区间范围内,可自主灵活安排核定载客人数为7人及以上、符合车辆类型等级要求的自有营运客车开展定制客运,根据运力配备和市场需求,自行确定定制客运日发班次;在开展定制客运的同时,安排符合要求的自有营运客车按照班线原批准的配客站点运行不低于“日发班次下限”的班次,或者通过定制客运车辆停靠地点覆盖原批准的配客站点方式运行不低于“日发班次下限”的班次。
定制客运经营者为定制客运车辆随车配备便携式安检设备,按有关规定安装智能视频监控设备。
定制客运经营者可根据经营需要,自主灵活选择上门接送、定点接送、短途驳载等一种或者多种模式接送旅客。
定制客运经营者、网络平台及参与定制客运的客运站经营者共同制定旅客服务协议,依法依规、公平合理确定经营各方和旅客权利义务、客票退改签规则。定制客运经营者、网络平台分别制定旅客服务承诺,包括合规经营、保证线上发布信息与线下实际运营一致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投诉处理机制等内容。旅客服务承诺、旅客服务协议在网络平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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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企业名单公示 2022年8月16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
8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公布“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企业名单公示”。
公示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要求,引导汽车生产企业履行生产者责任,探索建立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施模式,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印发的《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实施方案》要求,经企业自主申报、地方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评审,遴选出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企业(见附件),现予公示。如有异议,请于2022年8月31日前反馈我司。
《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企业名单》中的申报主体单位有: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吉利四川商用车有限公司、陕西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航天神州汽车有限公司、成都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共11家,以及主体单位所属的62家联合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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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2021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初审情况的公示 2022年8月16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
8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布“关于2018-2021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初审情况的公示”。
公示称,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8-2021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及2020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清算申报的通知》(财办建〔2022〕4号)等文件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清算中心开展了2018-2021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工作。现将初审结果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
公示时间:2022年8月16日至8月22日。
详情见附件: 1、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车辆信息表 2、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车辆信息表 3、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车辆信息表 4、2021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车辆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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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购税等政策 促进大宗消费 2022年8月19日 来源:新华社 |
新华社北京2022年8月19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8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个人消费信贷成本的措施,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部署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力度的举措,兜牢民生底线;确定支持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的措施,帮扶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决定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购税等政策,促进大宗消费。
会议指出,当前经济延续恢复发展态势,但仍有小幅波动。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有针对性加大财政、货币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力度,进一步巩固经济恢复基础,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依法盘活地方专项债限额空间。完善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指导作用,支持信贷有效需求回升,推动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和个人消费信贷成本。
为扩大消费、培育新增长点和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相关产业升级、绿色低碳发展,会议决定,一是将已两次延期实施、今年底到期的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政策,再延期实施至明年底,预计新增免税1000亿元。二是保持新能源汽车消费其他相关支持政策稳定,继续免征车船税和消费税,在上路权限、牌照指标等方面予以支持。三是建立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坚持用市场化办法,促进整车企业优胜劣汰和配套产业发展,推动全产业提升竞争力。大力推进充电桩建设,纳入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支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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