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8日-8月14日)
l 关于《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l 关于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59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2年第7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一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七批)的公告 l 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60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二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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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2年8月8日 来源: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
8月8日,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印发“关于《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称,为适应自动驾驶技术发展趋势,鼓励和规范自动驾驶汽车在运输服务领域应用,保障运输安全,我司在系统梳理总结自动驾驶汽车试点示范运营情况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9月7日。
《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发展导向、运输经营者要求、车辆要求、人员要求、安全保障、监督管理等共九个方面。
适用范围。使用自动驾驶汽车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上,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适用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自动驾驶汽车是指在其设计运行条件下具备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能力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和完全自动驾驶汽车。
基本原则。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及简称运输经营)的,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安全至上、优质服务的原则。自动驾驶汽车运输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守正创新、包容审慎、稳妥有序的原则。
发展导向。在保障运输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在封闭式快速公交系统等场景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活动,在交通状况简单、条件相对可控的场景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在点对点干线公路运输、具有相对封闭道路等场景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审慎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禁止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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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59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2年第7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一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七批)的公告 2022年8月10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
8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关于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59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2年第7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一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七批)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1年第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59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2年第7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一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七批)予以公告。
列入附件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59批)》第一部分新产品的企业有:汽车生产企业共113家、民营改装车生产企业共383家、超限车生产企业1家。第二部分变更扩展产品:一、参数变更:汽车生产企业有239家、低速汽车生产企业1家;二、参数扩展:汽车生产企业有498家、低速汽车生产企业1家;三、参数勘误:汽车生产企业2家。第三部分暂停、恢复企业及产品:一、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1、申请移出特别公示的企业经考核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有1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取消特别公示。2、产品经整改已符合《公告》管理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可恢复生产销售的有41家企业的车型。第四部分撤销企业及产品:1家企业自行申请注销客车生产资质。
列入附件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2年第7批)》的车型包括:一、新发布车型:(一)符合《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466号)产品技术要求的新能源车型共230款;(二)其它新能源车型64款。二、变更扩展车型:(一)符合《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466号)产品技术要求的新能源车型共111款;(二)其他新能源车型共12款。
列入附件3《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一批)》的车型共209款。包括:一、节能型汽车车型3款。其中:乘用车车型1款;轻型商用车(汽、柴油轻型客车)2款。二、新能源汽车车型206款。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车型7款,纯电动商用车车型172款,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车型2款,燃料电池商用车车型25款。
列入附件4《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七批)》的车型共款。其中:一、纯电动汽车车型款。包括:乘用车车型43款,客车车型26款,货车车型39款,专用车车型144款;二、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9款。包括:乘用车车型7款,货车车型1款,专用车车型1款;三、燃料电池汽车车型31款。包括:乘用车1款、客车6款、货车车型7款,专用车车型17款。四、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变更名单。1、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更名为“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2、四川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更名为“一汽丰田汽车(成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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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60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二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2022年8月10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
8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布“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60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二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公示称,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等有关要求,现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60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二批)拟发布内容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或通过网上意见征求系统反馈。
本批申请新产品准入的汽车、摩托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共计738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570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67户、三轮汽车生产企1户。以上企业申报的新产品共计2175个,其中汽车产品1757个、摩托车产品388个、三轮汽车产品30个。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162户企业的367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130户企业309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13户企业20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19户企业38个型号。
本批申请产品变更扩展的汽车、摩托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共计846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714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30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2户。以上企业申报的变更扩展产品共计7014个,其中汽车产品6682个、摩托车产品302个、三轮汽车产品30个。本批有84户汽车生产企业的280个汽车产品申请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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