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8日-7月24日)
l 汽车推荐性国家标准《道路车辆 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 要求及计算方法》征求意见的函 l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58批)公告 l 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申请延期销售库存车辆产品的公示(第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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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推荐性国家标准《道路车辆 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 要求及计算方法》征求意见的函 2022年7月19日来源: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7月19日,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整车分会印发“汽车推荐性国家标准《道路车辆 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 要求及计算方法》征求意见的函”。
函告称,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整车分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的汽车推荐性国家标准的《道路车辆 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 要求及计算方法》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提交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2年9月17日。
《道路车辆 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 要求及计算方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除前言外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变量及符号、整车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要求、整车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计算方法等共六章,以及附录A(规范性)数据表;附录B(资料性)计算方法;附录C(规范性)汽车非金属材料已获验证的再利用技术。本文件规定了新生产的道路车辆的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的术语和定义、变量及符号、整车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要求及计算方法等。本文件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M1、N1类车辆,其他车辆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是对GB/T 19515—2015《道路车辆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计算方法》的修订。本次对于GB/T19515 标准的修订,涉及技术内容的主要有3 项,一是第5 章增加整车两率限值要求,即可再利用率率≥85%,可回收利用率≥95%;二是修改了“拆解-确定mD”阶段的判定原则及可拆解部件范围;三是增加附录C 作为在非金属残余物处理阶段被认为是可再利用的材料的质量(mTr)阶段的判定依据。2016-2021 年,中国M1 类汽车两率水平稳中有增,整体起伏不大,其中可再利用率提升较为明显,由2016 年的91.5%上升至2021 年的92.8%,提升1.3 个百分点,可回收利用率提升较为平稳,2017 年至2021 年,基本以0.1%的速度递增至97.1%。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蓬勃发展, 中国汽车保有量正在不断增长,每年的报废车辆也在迅速增加。车辆报废后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对环境的污染也越来越严重。本着对环境影响最小和对资源利用最大化的原则,要求车辆在报废阶段能够可再利用和可回收利用的部件必须达到国家标准和政策的相关规定,从而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和达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国家强制性认证CCC于2020年最新的实施规则引用GB/T 19515-2015标准,但由于缺乏限值要求,在实际执行中较难判定产品实际回收情况,达不到行业管理或引导的作用。另外,2016年工信部实施的《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从2016年1月1日开始,M1类汽车需要按照GB/T 19515《道路车辆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计算方法》计算整车的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作为整车型式认证的一部分,但也未做限值要求。因此,本标准的修订,一方面有利于行业管理,引导行业开展生态设计和绿色选材,提升汽车产品资源循环利用率,打造汽车绿色品跑,缩小与国际的差距;另一方面建立了统一的两率计算方法,规范回收判定依据,使得两率的计算结果更加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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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58批)公告 2022年7月20日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
7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58批)公告。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58批)予以公告。
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58批)第一部分新产品的企业有:汽车生产企业共28家、民营改装车生产企业共173家。第二部分变更扩展产品:一、参数变更:汽车生产企业有202家、低速汽车生产企业1家;二、参数扩展:汽车生产企业有391家、低速汽车生产企业1家;三、参数勘误:汽车生产企业2家。第三部分暂停、恢复企业及产品:一、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1、申请移出特别公示的企业经考核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有2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取消特别公示。2、产品经整改已符合《公告》管理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可恢复生产销售的有20家企业的车型。第四部分撤销企业及产品:一、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1、自行申请注销客车生产资质的企业有5家。2、企业自行申请注销货车生产资质的企业有2家。3、自行申请注销专用车生产资质的企业有1家。4、自行申请注销通用货车挂车生产资质的企业有1家。5、自行申请注销挂车生产资质的企业有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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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申请延期销售库存车辆产品的公示(第四批) 2022年7月20日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
7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申请延期销售库存车辆产品的公示(第四批)”。
公示称,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和《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2〕3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要求,现将2022年3月1日前已生产、上传合格证,符合《通知》要求申请延期销售的库存车辆产品(第四批)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2年7月21日—2022年7月27日。
申请延期销售的库存车辆产品公示清单(第四批)共有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重汽车改装有限公司、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程力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新山地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河南德力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湖北成龙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华晨鑫源重庆汽车有限公司、吉利四川商用车有限公司、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奇瑞汽车河南有限公司、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青岛五菱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现代商用汽车(中国)有限公司等企业1822款车型延期销售的库存车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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