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0日-6月26日)
l 关于公布第43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 l 关于加强带泵汽车罐车安全工作的通知 l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大汽车消费支持的政策 l 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58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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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43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 2022年6月20日 来源:交通运输部 |
6月20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发布《关于公布第43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 1094—2016)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JT/T 1178.1—2018)落实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2018)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及相关技术要求,第43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现予以发布。
列入附件《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43批)》的达标车型共2459款。其中,客车达标车型90款;乘用车达标车型(多用途乘用车)26款;载货汽车达标车型1471款;牵引车辆达标车型218款;挂车达标车型65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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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带泵汽车罐车安全工作的通知 2022年6月21日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
6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带泵汽车罐车安全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安装车载卸液泵的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汽车罐车(以下称带泵汽车罐车)以及相关固定式压力容器(以下称储罐)的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制造、监检、使用单位落实相关安全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造要求 (一)新生产的带泵汽车罐车出厂前,制造单位应当安装限制卸液泵在设定范围内卸液(以下称定点卸液)的车载中控装置。中控装置是定点卸液的控制中心,应当能实时监测和控制卸液的合规性。带泵汽车罐车的卸液泵系统,应当设置泵出量控制装置,具有紧急情况下的快速切断功能。带泵汽车罐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包含中控装置和卸液泵系统操作要求、日常检查和定期维护保养说明,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性要求等内容。 (二)制造单位应当建立带泵汽车罐车定点卸液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制造单位管理平台)并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平台主要功能是管理带泵汽车罐车与卸液储罐之间的识别互认,并对卸液储罐进行授权,以确保本企业生产的带泵汽车罐车只能向管理平台授权的储罐定点卸液。 (三)制造单位管理平台和罐车中控装置应当保持互联互通,两者共同组成带泵罐车定点卸液安全保障系统,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带泵汽车罐车每次开启卸液泵只能向制造单位管理平台授权的储罐单向卸液,对中控装置无法识别互认的储罐,卸液泵无法开启卸液; 2、安装在授权储罐上的液位监测和信息传输装置应当能实时向带泵汽车罐车中控装置传输液位变化数据,一旦出现液位异常,中控装置应当能立即关停卸液泵; 3、中控装置被擅自拆除或定点卸液控制功能失效,制造单位管理平台应当能锁定卸液泵无法开启。 (四)如因带泵汽车罐车不满足上述要求,导致车载卸液泵向未经制造单位管理平台授权的储罐或气瓶卸液,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主动召回带泵汽车罐车。
二、监检要求 检验机构开展监督检验时,应当核查带泵汽车罐车是否安装中控装置并纳入制造单位管理平台,并在监检证书上注明。
三、使用要求 带泵汽车罐车使用单位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本单位的带泵汽车罐车车辆运行轨迹、定点卸液数量、汽车罐车罐内液位、压力和温度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确保本单位带泵汽车罐车的合规使用。一旦发现定点卸液功能失效,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联系原制造单位进行修复。在日常自行检查中,重点检查内容应当包括中控装置、安装在储罐上的液位监测和信息传输装置、电子识读装置等功能是否可靠有效。
四、监管要求 新带泵汽车罐车在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查验带泵汽车罐车监督检验报告,核查该带泵汽车罐车是否安装定点卸液中控装置并已纳入制造单位管理平台,否则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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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大汽车消费支持的政策 2022年6月22日 来源:新华社 |
6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继续做好防汛救灾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听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汇报,进一步部署确保全年粮食丰收的举措;确定加大汽车消费支持的政策;决定完善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体系的措施。
会议指出,消费是经济的主拉动力,是当前推动经济运行回归正轨的重要发力点,促消费政策能出尽出。要进一步释放汽车消费潜力:一是活跃二手车市场,促进汽车更新消费。对小型非营运二手车,8月1日起全面取消符合国五排放标准车的迁入限制,10月1日起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时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二是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车辆购置税应主要用于公路建设等,考虑当前实际研究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政策年底到期后延期问题。破除新能源汽车市场地方保护。三是完善汽车平行进口政策,有序发展汽车融资租赁,支持停车场等建设。政策实施预测今年增加汽车及相关消费大约20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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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58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2022年6月23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
6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布“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58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公示称,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和《关于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便企服务措施的通告》(工信部通装函〔2022〕119号)等有关要求,现将增加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58批)拟发布内容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2年6月23日—2022年6月29日。
本批申请新产品准入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共计292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229户、摩托车生产企业63户。以上企业申报的新产品共计520个,其中汽车产品409个、摩托车产品111个。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26户企业的43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20户企业34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1户企业2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5户企业7个型号。
本批申请产品变更扩展的汽车、摩托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共计545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478户、摩托车生产企业66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1户。以上企业申报的变更扩展产品共计3056个,其中汽车产品2945个、摩托车产品108个、三轮汽车产品3个。本批有13户汽车生产企业的45个汽车产品申请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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