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30日-6月6日)
l 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l 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l 关于开展2022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通知 l 关于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便企服务措施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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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22年5月30日来源:财政部 |
5月30日,财政部网站公布“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推动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将《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立足当前发展阶段,以支持实现碳达峰工作为侧重点,提出综合运用财政资金引导、税收调节、多元化投入、政府绿色采购等政策措施做好财政保障工作,具体包括四个部分。一是总体要求。主要阐明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二是支持重点方向和领域。明确重点支持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重点行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和基础能力建设、绿色低碳生活和资源节约利用、碳汇能力巩固提升、完善绿色低碳市场体系等六大方面。三是财政政策措施。包括强化财政资金支持引导作用、健全市场化多元化投入机制、发挥税收政策激励约束作用、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等五方面。四是保障措施。具体为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协调配合、严格预算管理、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四个方面。
《意见》中与汽车产业直接相关的要求有以下几点:一是在“支持重点行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中提出,大力支持发展新能源汽车,完善充换电基础设施支持政策,稳妥推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二是在“支持绿色低碳生活和资源节约利用”中提出,建立健全汽车、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三是在“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中提出,加大新能源、清洁能源公务用车和用船政府采购力度,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公务用船优先采购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
《意见》作为构建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其中一项,是财政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重大决策部署的顶层设计文件,是“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保障方案。《意见》的出台,有利于明确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的工作目标,指导各级财政干部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凝心聚力推进工作;有利于指导各级财政部门明确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点方向和领域,找准着力点,加快建立健全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有利于发挥财政资金、税收、政府采购等多项政策协同作用,形成财政部门上下联动、财政与其他部门横向互动的工作协同推进机制,有力推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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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2022年5月31日来源:财政部 |
5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公告称,为促进汽车消费,支持汽车产业发展,现就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本公告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三、本公告所称单车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准。
四、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五、乘用车排量、座位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电子信息所载的排量、额定载客(人)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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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通知 2022年5月31日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
5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2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通知》。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引导农村居民绿色出行,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决定联合组织开展新一轮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绿色、低碳、智能、安全——满足美好出行需求,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二、活动时间 2022年5月—12月
三、组织形式 (一)活动委托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组织实施,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能源主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二)在山西、吉林、江苏、浙江、河南、山东、湖北、湖南、海南、四川、甘肃等地,选择三四线城市、县区举办若干场专场、巡展、企业活动。 (三)鼓励参加下乡活动的新能源汽车行业相关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积极参与“双品网购节”以及各平台自发组织的各类网络促销活动,支持企业与电商、互联网平台等合作举办直播或网络购车活动,通过网上促销等方式吸引更多消费者购买。 (四)鼓励各地出台更多新能源汽车下乡支持政策,改善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推动农村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参与下乡活动企业(名单见附件)研发更多质量可靠、先进适用车型,加大活动优惠力度,加强售后运维服务保障。 (五)通过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宣传平台、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自有及联动媒体宣传平台、各企业传播渠道等开展活动宣传报道。
四、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相关部门要强化部门协同,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动员企业积极参与活动,确保各项活动取得实效。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节俭办活动。 (二)做好安全保障。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安全方案和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细化措施、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前提下,加强安全防护,严防事故发生。 (三)注重舆论引导。运用新闻媒体、微博微信、广播电视、新媒体短视频等渠道,开展活动全过程全覆盖宣传引导,加大新能源汽车科普宣传力度,加强活动前预热宣传,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参与活动汽车企业及车型(排序不分先后)如下: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红旗E-QM5) 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风神E70、启辰D60 EV、启辰T60 EV、风行S50 EV、东风EX1 Pro、东风本田 MN-V)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Lumin、奔奔E-Star、逸动EV460、长安睿行EM60、长安之星9 EV、长安星卡EV、长安欧尚A600 EV、长安欧尚长行EV)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科莱威Clever、荣威i6 Max EV、荣威Ei5) 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宏光Mini EV、宝骏Kiwi EV、五菱荣光电动车、五菱Nano EV) 一汽奔腾轿车有限公司 (奔腾NAT) 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 (风光Mini EV、东风小康EC36) 广汽埃安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AION Y、AION S、AION S Plus、AION V Plus) 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广汽丰田iA5)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福田风景EV) 北京汽车蓝谷营销服务有限公司 (北汽EU5-Plus、北汽EU7)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小蚂蚁EQ1、QQ冰淇淋、艾瑞泽e、大蚂蚁)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几何C、几何A Pro、帝豪EV Pro)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欧拉好猫、欧拉好猫GT)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思皓 E10X、思皓E40X、思皓E50A、思皓E50A Pro)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海豚、E2、元Pro、元Plus、秦Plus EV、宋Plus EV) 浙江合众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哪吒V、哪吒V Pro) 浙江零跑科技有限公司 (零跑T03、零跑C11) 威马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威马EX5-Z、威马E.5、威马W6) 华晨鑫源重庆汽车有限公司 (新海狮EV、好运一号EV、鑫源T50 EV) 浙江飞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飞碟Q2) 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雷丁芒果、雷丁芒果Pro) 浙江新吉奥汽车有限公司 (吉奥帅凌) 河南御捷时代汽车有限公司 (朋克多多) 合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合创Z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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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便企服务措施的通告 2022年6月1日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
6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便企服务措施的通告》。
通告称,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汽车生产企业的影响,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加快复产稳产,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2022年底前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便企服务措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事项实施容缺受理、先办后补 车辆生产企业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新产品以及已《公告》产品申报变更扩展时,可暂不报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实行容缺受理、先办后补。企业应当确保申报产品符合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有关技术要求,自行进行相关安全、环保性能测试验证,提交测试验证结果和承诺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容缺办理的产品在《公告》发布后六个月内,企业应当补充提交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报告;不能提交合格检验报告的,生产企业应当主动申报撤销《公告》并按承诺承担有关责任。相关申报材料可通过“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许可系统”在线提交。
二、增加《公告》发布频次 对申报产品分类开展技术审查,提升审核资源配置,提高审查效率,在每月正常发布一批《公告》基础上,每两个月增发一批《公告》。
三、简化零部件产品检验视同要求 车辆生产企业变更或增加零部件供应商,简化相关零部件检验视同要求。对同一企业不同生产地或同一集团下属各企业(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按相同图样、技术条件和生产工艺生产的零部件,可以互相视同,不再要求单独进行零部件产品准入检验。企业应当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并切实保障零部件产品质量安全和生产一致性。
四、有条件允许同一集团内不同企业生产 对所在区域确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车辆生产企业,可申请由同一集团公司内通过同类别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其他企业生产受影响的车辆产品。申请企业需提交经集团公司同意的书面申请材料(包括申请理由、生产方案、生产时限等),在明确双方责任、确保车辆产品质量安全和生产一致性符合要求的条件下,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后进行生产。
五、延长企业准入事项整改期限 对于生产企业准入现场审查中不通过、需要进行整改的事项,可在原三个月整改期限的基础上再延长三个月。
上述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2年12月31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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