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9日-8月15日)
l 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47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l 关于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46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7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九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五批)的公告 l 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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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47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2021年8月11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
8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布“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47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公示称,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的有关要求,现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47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批)拟发布内容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或通过网上意见征求系统反馈意见。
申报本批《公告》新产品的汽车、摩托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共计731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572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58户、三轮汽车生产企1户。以上企业申报的新产品共计2647个,其中汽车产品2336个、摩托车产品307个、三轮汽车产品4个。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130户企业的308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107户企业266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8户企业12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15户企业30个型号。
申报本批《公告》变更扩展的汽车、摩托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共计703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600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02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1户。以上企业申报的变更扩展共计6362个,其中汽车产品6103个、摩托车产品245个、三轮汽车产品1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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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46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7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九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五批)的公告 2021年8月10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
8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46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7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九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五批)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1年第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46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7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九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五批)予以公告。
列入附件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46批)》第一部分新产品的企业有:汽车生产企业共110家、民营改装车生产企业共513家、低速汽车生产企业3家。
列入附件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7批)》的车型包括:一、新发布车型:(一)符合《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产品技术要求的新能源车型共185款;(二)其它新能源车型42款。二、变更扩展车型:(一)符合《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产品技术要求的新能源车型共58款;(二)其他新能源车型共6款。
列入附件3《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九批)》的车型共202款:
一、节能型汽车车型13款。即天然气重型商用车13款。
二、新能源汽车车型189款。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车型10款,纯电动商用车车型151款,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车型7款,燃料电池商用车车型21款。
列入附件4《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五批)》的车型共270款。其中:一、纯电动汽车车型235款。包括:乘用车车型53款,客车63款,货车22款,专用车97款;二、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17款。包括:乘用车车型8款,客车车型4款,货车车型4款,专用车车型1款;三、燃料电池汽车车型18款。包括:客车车型5款,货车车型7款,专用车车型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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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 2021年8月12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
8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
意见称,为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等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意见》分为“总体要求、加强数据和网络安全管理、规范软件在线升级、加强产品管理、保障措施”共5个部分、11项内容,具体概括如下:
一是明确管理范围、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见》明确管理范围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车与X(车、路、人、云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意见》明确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软件升级、功能安全和预期功能安全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
二是加强数据和网络安全管理能力。在强化数据安全管理能力方面,《意见》明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汽车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实施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加强个人信息与重要数据保护;建设数据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确保数据持续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依法依规落实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数据安全事件报告等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境内存储,需要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应当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在加强网络安全保障能力方面,企业应当建立汽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具备保障汽车电子电气系统、组件和功能免受网络威胁的技术措施,具备汽车网络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安全缺陷和漏洞等发现和处置技术条件,确保车辆及其功能处于被保护的状态,保障车辆安全运行;依法依规落实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置要求。
三是规范软件在线升级。《意见》明确企业生产具有在线升级功能的汽车产品的,应当建立与汽车产品及升级活动相适应的管理能力。企业实施在线升级活动前,应当确保汽车产品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升级涉及技术参数变更的,要求企业应提前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办理变更手续。要求在线升级活动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明确未经审批,不得通过在线等软件升级方式新增或更新汽车自动驾驶功能。
四是加强产品管理。《意见》提出企业生产具有驾驶辅助和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车辆功能及性能限制、驾驶员职责、人机交互设备指示信息、功能激活及退出方法和条件等信息。企业生产具有组合驾驶辅助功能的汽车产品的,还应采取脱手检测等技术措施,保障驾驶员始终在执行相应的动态驾驶任务。企业生产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产品的,应当确保汽车产品至少满足系统失效识别与安全响应、人机交互、数据记录、过程保障和模拟仿真等测试验证的要求。应当确保汽车产品具有安全、可靠的时空信息服务,鼓励支持接受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信号。
五是完善保障措施。《意见》明确企业应当建立自查机制,发现产品存在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在线升级安全、驾驶辅助和自动驾驶安全等严重问题的,应当依法依规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有关机构做好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技术审查等工作,各地主管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做好对《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快推动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在线升级、驾驶辅助、自动驾驶等标准规范制修订,并鼓励第三方服务机构和企业加强相关测试验证和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不断提升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技术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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