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0日-5月16日)
l 2021年度第1批特别公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名单 l 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l 关于开展2020年度双积分数据核算审查工作的通知 l 关于轻型汽车能耗标识相关工作的通知
|
2021年度第1批特别公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名单 2021年5月12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
5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2021年度第1批特别公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名单》。
公示称,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50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9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5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21年度第1批特别公示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名单予以公告。
经特别公示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在特别公示期间不予办理准入变更。申请移出特别公示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核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通过后,取消特别公示,恢复办理准入变更。
特此公告
列入附件《特别公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名单(2021年度第1批)》的企业共363家。其中:货车生产企业6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2家、通用货车挂车生产企业355家。
|
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2021年5月13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
5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三部委《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公告称,为适应新能源汽车技术标准变化,做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执行工作,现就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0月1日起,《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 技术条件》(GB/T 32694-2021)、《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GB/T 19753-2021)、《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第1部分:轻型汽车》(GB/T 18386.1-2021)等标准(以下简称新版标准)正式实施。《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公告 2017年第172号,以下简称第172号公告)有关技术要求作如下调整: (1)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应满足有条件的等效全电里程不低于43公里。 (2)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电量保持模式试验的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21)中车型对应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应当小于70%;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的电能消耗量应小于电能消耗量目标值的135%。按整备质量(m,kg)的不同,百公里电能消耗量目标值(Y)应满足以下要求:m≤1000时,Y=0.0112×m+0.4;10001600时,Y=0.0048×m+8.60。
二、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其他技术要求继续适用第172号规定。
三、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0月1日前,按新版标准进行测试且满足第一条和第二条技术要求的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可以纳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
关于开展2020年度双积分数据核算审查工作的通知 2021年5月13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
5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印发《关于开展2020年度双积分数据核算审查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 第44号)有关要求,受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委托,装备中心将通过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积分管理平台”),开展2020年度乘用车企业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审查核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流程 (一)参与核算的企业主体,包括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和非授权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 (二)装备中心依据《公告》、合格证、积分管理平台、循环外节能技术/装置数据采集系统等相关信息,对企业双积分数据进行核算并通过积分管理平台下发核算结果。 (三)企业应使用数据报送账号登录双积分管理系统,在“双积分核算”模块中查看并确认核算结果: 1、对核算结果确认无误的企业,请于5月31日之前在线填写相关内容后下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确认函》,由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通过积分管理平台上传彩色扫描件,纸质原件由企业保存,不需邮寄至装备中心。 2、对核算结果有异议的企业,请结合核算结果进行自查,并于5月20日之前在线提交复核申请,装备中心受理申请材料并开展复核工作。 (四)装备中心依据企业提交的各项材料开展审查,并将汇总审查结果上报装备工业一司。
附件《积分管理平台“双积分核算”模块操作手册》介绍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中,双积分核算模块的操作流程和说明。企业在积分核算模块中,可以查看工信部装备中心下发的平台核算结果及企业提交的年度报告公示结果,对平台核算结果进行确认、复核及更新申请等相关操作。 |
关于轻型汽车能耗标识相关工作的通知 2021年5月14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
5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印发《关于轻型汽车能耗标识相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GB 19578—2021《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T 19233—2020《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GB/T 18386.1—2021《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第1部分:轻型汽车》、GB/T 19753—2021《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等标准(下称“新标准”)已发布,为保证《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GB 22757—2017)(下称“能耗标识”)与新标准的技术衔接,经与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研究,并请示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同意,在新版能耗标识正式发布实施前,轻型汽车能耗标识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M1类乘用车能耗标识信息标注要求 自上述新标准实施之日起,至新版能耗标识标准正式发布实施之前,是M1类乘用车能耗标识管理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采用GB/T 19233—2020、GB/T 19753—2021或者GB/T 18386.1—2021进行试验的M1类乘用车,能耗标识信息标注方式详见附件1。过渡期之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产品参照附件1标注。
二、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领跑值标注要求 根据GB 22757.1—2017第3.2款要求计算,各类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领跑值如附件2。其中,对于传统能源M1类乘用车,在过渡期内,按车型燃料消耗量试验循环对应标注NEDC或WLTC领跑值。 自2021年7月1日起,传统能源轻型汽车能耗标识领跑值应按照附件2标注。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提前按最新领跑值进行标注。
三、能耗标识信息报送要求 自第345批《公告》起,新申请产品准入的国产轻型汽车,应在“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系统”中按要求填报能耗标识配置信息。对于已获得产品准入,但未及时填报能耗标识配置信息的在产轻型汽车,企业应于6月10日之前通过能耗标识信息补传系统补传相关信息,具体操作请查看在线帮助文档。 进口轻型汽车,应在“中国汽车能源消耗量备案”中按要求填报能耗标识数据。
附件1《M1类乘用车能耗标识信息标注方案》规定了:一、新工况试验车型能耗标识信息标注方式(包括传统能源乘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二、能耗标识其他信息的说明方式。另外有:附录A标识过渡期模板(图样)。 附件2《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领跑值》规定了:一、M 1 类(≤ 3500kg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领跑值(包括NEDC 认证车型燃料消耗量领跑值、WLTC 认证车型燃料消耗量领跑值);二、N 1 类 3500kg车型燃料消耗量领跑值、M 2 类(≤ 3500kg )车型燃料消耗量领跑值;三、M 2 类(≤ 3500kg )车型燃料消耗量领跑值。
|